(2017)黑0826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叶立明与唐志斌、贾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立明,唐志斌,贾禹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293号原告:叶立明,身份证号码2308111979********,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安民社区。被告:唐志斌,身份证号码2308261975********,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桦川县悦来镇25委1组。被告:贾禹文,身份证号码2308261976********,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桦川县悦来镇25委1组。原告叶立明与被告唐志斌、贾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叶立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立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昕溟审 判 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周剑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