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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车刚、黎明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刚,黎明好,赵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车刚,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黎明好,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赵姗,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车刚与被执行人黎明好、赵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车刚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明好、赵珊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一、支付给车刚轮胎款190000元及违约金;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黎明好、赵珊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明好、赵珊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黎明好名下登记有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是桂G×××××,因该车不知所踪,本院未能实际扣押所以无法处置,现已依法查封该车;发现被执行人黎明好名下预告登记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武房预武宣镇(01)字第20131553号,房屋坐落于武宣县武××城东路××小区××楼××室】,因该套房屋处于预告登记状态尚未取得房产权证,不宜进行处置,本院已预查封该套房产。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黎明好、赵珊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