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斌与肖永红、朱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肖永红,朱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847号之一申请人刘斌。被申请人肖永红。被申请人朱秋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斌与被申请人肖永红、朱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永红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永红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斌所有的鄂b×××××号一汽大众迈腾小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星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向红梅书 记 员 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