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武如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武如金,刘洪蜀,马凤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县城人民路13号。被执行人:武如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洪蜀,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凤桂,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武如金、刘洪蜀、马凤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7)鲁1321执7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