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志勇与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勇,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331号原告:梁志勇,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新飞大道(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42301M。法定代表人:李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路路,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志勇与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志勇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息,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梁志勇承担。审 判 长 韩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