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事速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68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即墨市温泉镇,住即墨市温泉镇西夼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即墨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63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被查获,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4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5000元,未缴纳之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松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