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洲与蒋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洲,蒋定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243号原告:陈洲,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定银,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洲诉被告蒋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洲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3元,由原告陈洲负担。审判员 吴振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旷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