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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洲与蒋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洲,蒋定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243号原告:陈洲,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定银,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洲诉被告蒋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洲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3元,由原告陈洲负担。审判员  吴振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旷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