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金鑫与欧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鑫,欧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767号原告:黄金鑫,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彬,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雅妮,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金洪,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原告黄金鑫与被告欧金洪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金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金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木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欣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