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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金鑫与欧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鑫,欧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767号原告:黄金鑫,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彬,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雅妮,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金洪,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原告黄金鑫与被告欧金洪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金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金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木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欣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