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州市鼓楼区公馆娱乐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州市鼓楼区公馆娱乐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305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公馆娱乐厅,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86号利嘉大世界四层。法定代表人:杨智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公馆娱乐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颖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