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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顽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361号起诉人陈顽宝,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起诉人陈顽宝诉称,2009年11月6日购买德清绿城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沁梅苑6幢3单元1706房。在房屋交付后,发现漏水,至2015年5月23日修复三次。2016年9月14日,水渗入房屋,再一次修复。因至今未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交付条件,至今未能使用。2015年5月23日验收意见:渗水墙体腐烂等等。2016年9月14日房屋再次渗漏入房间。2015年6月向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信息公开,因建设局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法违法。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资料与公建面积,规划审批绿地、容积率、密度、层高不予公开。2016年6月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行为。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德清绿城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德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等一些列的违法行为。施工图审查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简称,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审查。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事实理由:一、德清绿城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务院279号令,违反建设部134号令,违反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细则。建筑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加层。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总则、2.基本规定、3.政策性审查、4.岩土工程勘察、5.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6.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7.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8.设计变更审查。绿城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3至8项内容无审查。二、建筑房屋施工图《经审查合格、盖有审图合格章》、《经竣工验收、盖有竣工章》绿城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竣工验收只有盖有竣工章的施工图,证明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盖有审图章、竣工章》的建筑施工图德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档案馆无法提供,证明了违法行为。只有盖有竣工章,无施工图审查合格盖有审图合格章,证明了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三、违反GB/T50328-2001建设文件归档。经德清县档案馆查询取证,档案馆有建设局文件必须建设局出具介绍信才能查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其实档案馆无百合公寓二期沁梅苑建筑工程盖有审图合格章、竣工章的建筑施工图。因为没有经过审查合格,所以没有归档资料,无法取证,证明了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四、违反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细则12.13.17.28款。第28条本细则中《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送审表》、《施工图审专用合同》、《专业审查记录》、《审查报告书》、《审查合格书》全省统一格式、其余审查中使用的文本地方统一格式,报省厅备案。经查询取证无备案,证明了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五、违反住建部住宅建筑规范许可原则:GB50368-2005第(2.0.5)条(3.1.2)条(3.2.3)条(4.4.1)(4.4.2)条(5.1.5)条。1.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德清绿城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违反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使用的情况下,再违法加层。2.无障碍住房在住宅建设中,设有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现在无设有无障碍通道。3.住宅应采用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者坠落伤人的措施,2.9米高的模墙玻璃必须按照5.1.5条的法律规定安装1.1米的安全护栏,而现在只有一块石膏板,证明了未达到政策的交付条件。六、德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盖有竣工图章(无审图合格章)。竣工图只有十六层,现实际由十七层,原告购买的是十七层。无设计图,未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违法擅自加层。七、违反住宅建筑设计标准。GB50368-2005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图文件必须审查合格,而德清绿城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与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恶意串通进行违法活动。违反了国务院279号令等等法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违法的基础上,再加层,提供容积率。使得建筑工程成本降低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其行为欺诈了全体业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因违法加层使加层房屋渗水,无法使用。八、违反GB50368-2005住房设计规范。1.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违法加层;2.3米高的模墙玻璃窗无安全护栏措施;3.无轮椅的无障碍通道;4.超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5.绿地低于法律规定的30%;6.无业主会所、业委会、社区、泊车位等等公建面积已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营业用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公建配套设施归还业主。故请求判令:1.确认未按GB50386-2005住宅建筑规范,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私自加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2.确认模墙玻璃窗按住宅建筑规范安装好及无障碍通道等,修复房屋渗水,按合同约定房价每日万分之五赔偿违约金30万元(判决按实际天数计算违约金);3.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陈顽宝原起诉材料中诉讼请求第一项不明确,第二项违约金无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本院已于2017年5月3日向起诉人出具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指出需补正的具体事项。起诉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并于2017年6月12日再次将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材料交至本院,经本院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人陈顽宝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起诉人陈顽宝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确认安装好无障碍通道的该部分诉请起诉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诉讼主体方面起诉人不适格。起诉人要求将上述诉讼请求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起诉,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起诉人陈顽宝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顽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荣人民陪审员  马娅鸣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潘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