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杨沙丽与沈益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沙丽,沈益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杨沙丽,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沈益淋,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杨沙丽与被执行人沈益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9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沙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益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5,500元。但被执行人沈益淋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益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