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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傅杰兴与资溪县资华鳗鱼养殖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杰兴,资溪县资华鳗鱼养殖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242号原告:傅杰兴,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资溪县资华鳗鱼养殖场。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嵩市镇杜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1028091073044L。法定代表人:胡林华。职务:场长。傅杰兴与资溪县资华鳗鱼养殖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傅杰兴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杰兴与被告资溪县资华鳗鱼养殖场就其双方之间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被告资溪县资华鳗鱼养殖场向原告傅杰兴付清诉求标的额,原告傅杰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杰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杰兴承担。审判员  周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新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