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马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马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艳军,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马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凤新审判员 孙智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