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成龙、梁玉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龙,梁玉江,万瑞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财保8号申请人:王成龙,男,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涿鹿县。被申请人:梁玉江,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涿鹿县。被申请人:万瑞环,女,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涿鹿县。电话本院在审理王成龙与梁玉江、万瑞环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王成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万瑞环位于涿鹿县幸福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楼房一套。申请人以王旭东所有的涿鹿县涿鹿镇幸福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万瑞环位于涿鹿县幸福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间由��申请人负责保管,不得变卖。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王成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申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