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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建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杨建饮酒后驾驶渝G×××××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巴福镇福满园火锅馆附近路段出发,当车行至巴福镇西和路重庆春辉涂装厂大门外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渝B×××××货车发生碰撞。后陈某报警,杨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赶到现发现杨建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警带杨建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杨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mg/lOO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杨建负同等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对杨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