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秋波与钟丽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秋波,钟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1号申请执行人梁秋波,女,1969年5月13日生,地址:辉南县。被执行人钟丽红,女,地址:辉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秋波与被执行人钟丽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来审判员 :丁栋国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