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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新碧与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碧,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798号原告:吴新碧,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被告:焦伟,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吴新碧诉被告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吴新碧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新碧负担。审 判 长  何利平审 判 员  唐亚林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