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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粉艳与贺曹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粉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52号原告:张粉艳,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曹曹,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张粉艳诉被告贺曹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粉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粉艳撤诉。案件受理3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