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粉艳与贺曹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粉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52号原告:张粉艳,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曹曹,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张粉艳诉被告贺曹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粉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粉艳撤诉。案件受理3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