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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爱兰、施进绿等与阳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兰,施进绿,阳朗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458号原告:李爱兰,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原告:施进绿,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告:阳朗宝,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兰、施进绿与被告阳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兰、施进绿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兰、、施进绿以需要补正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朗宝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兰、施进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李爱兰、施进绿负担。审判员  占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