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张双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张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焦作市焦东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钟会学,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善民,该局中站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路林利,该局中站分局股长。被执行人张双建,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下称:焦作国土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焦国土资罚字【2016】第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焦作国土局以被执行人张双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5月占地7200平方米建厂,经对照I49G020083分幅图,所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经对照《中站区(许衡、府城、龙翔)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200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720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44000元。申请执行人焦作国土局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2、询问张双建笔录1份;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各1份;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认定证明书、土地规划认定书各1份;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1份;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31日,焦作国土局对张双建作出“焦国土资罚字【2016】第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5月,张双建擅自在南朱村占地建厂,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合10.8亩,所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向张双建送达,送达回证载明:“以没时间为由,拒绝见面签收”、“拒签”、“现场送达留置”。2017年5月15日,焦作国土局作出“焦国土资催字【2017】600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张双建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焦作国土局提交的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在向被执行人张双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被执行人张双建未在现场,也未载明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即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受送达人张双建“拒签”、“现场送达留置”,因此,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交被执行人张双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其他证据,故应当认定该处罚决定书尚未向被执行人张双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国土局向本院申请的责令被执行人张双建退还土地、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44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长明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