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拓云峰与被告张志强、马瑞、西安征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云峰,张志强,马瑞,西安征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481号原告拓云峰,男。被告张志强,男。被告马瑞,女。被告西安征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号皇家公馆*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42845555U。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拓云峰与被告张志强、马瑞、西安征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5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