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立胜与王素云、章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胜,王素云,章赛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357号原告:张立胜,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素云,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章赛琴,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立胜为与被告王素云、章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王素云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章赛琴负连带责任;2、本案代理费用1500元由被告王素云承担,被告章赛琴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立胜的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素云、章赛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被告王素云由被告章赛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张立胜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附收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3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等内容。借款后,被告王素云未还本付息,被告章赛琴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经催讨无果,遂于2017年3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立胜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3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章赛琴负连带责任。被告章赛琴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素云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4.50元,由被告王素云、章赛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尚慧人民陪审员 郑庆祥人民陪审员 王秀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