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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晓华申请执行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华,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3128-7。法定代表人:钟兵。陈晓华申请执行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9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康银先书 记 员 左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