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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易钢桥与韩淑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钢桥,韩淑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易钢桥,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春易宇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东方万达城20栋3门406室。委托代理人宫宇,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婵婵,女,汉族,1984年4月29日生,住同上。被申请人韩淑范(原审原告张静宇的继承人),女,1959年6月3日生,无业,住长春市绿园区上海绿地A区**栋***室。委托代理人张弼,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委*组。再审申请人易钢桥因与被申请人韩淑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再审申请人易钢桥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易钢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钢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审 判 员  周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