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广平诉陈培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平,陈培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民初214号原告:黄广平,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陈培志,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黄广平与被告陈培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培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广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培志返还购房款2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2日,黄广平与陈培志签订《私人房屋买卖协议》,黄广平购买陈培志位于澧县澧阳镇一组砖混结构房屋的第三层,建筑面积125平方米,售价为24.8万元。黄广平当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澧县支行边贸城分理处转款20万元至陈培志账户,陈培志当即给黄广平出具了收条。后因陈培志未能按双方口头约定给黄广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陈培志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陈培志主动提出无条件退还黄广平购房款,并于2016年1月6日给黄广平出具借条1份,并承诺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按月息1.5%计息。承诺到期后,陈培志一直未履行,经黄广平多次催讨未果,以致成讼。陈培志未予答辩。黄广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1、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各1份,欲证明双方当事人系适格的诉讼主体;2、私人房屋买卖协议1份,欲证明双方当事人2014年12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澧县支行转账凭证、陈培志收条各1份,欲证明2014年12月22日黄广平向陈培志支付购房款20万元的事实;4、借条1份,欲证明陈培志因房屋已转卖他人于2016年1月6日向黄广平出具20万元借条及约定利息的事实;5、电话录音1份,欲证明黄广平多次向陈培志催讨欠款的事实;6、陈文涛说明1份,欲证明陈文涛系陈培志的儿子,陈培志下落不明的事实。陈培志未到庭,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对于黄广平递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黄广平提交的证据1系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4、5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客观真实且与黄广平的陈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2日,黄广平与陈培志签订《私人房屋买卖协议》,黄广平购买陈培志位于澧县澧阳镇一组砖混结构房屋的第三层,建筑面积125平方米,售价为24.8万元。黄广平当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澧县支行向陈培志账户转款20万元,预付了部分购房款,陈培志当即给黄广平出具了20万元收条。后因该房屋系小产权房,陈培志未能按双方约定给黄广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陈培志主动提出无条件退还黄广平购房款。黄广平同意后,陈培志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陈培志于2016年1月6日向黄广平出具借条1份“今借到黄广平现金贰拾万元整,按每月利息1.5%计算,从2014年12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借款人陈培志,身份证号432424196508047611,2016年1月6日”。后经黄广平多次催讨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黄广平与陈培志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经口头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并形成的欠条,其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还款协议到期后,陈培志经催告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黄广平要求陈培志偿还欠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黄广平诉讼请求陈培志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本院认为其8万元经济损失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欠款利息,且其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欠款本金20万元,月息1.5%,自2014年12月20日计算至起诉时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培志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黄广平欠款本金200000元,经济损失80000元,合计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陈培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保人民陪审员 罗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