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瀚与姚卫滨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瀚,姚卫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2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瀚,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峰、周宋云,系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卫滨,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连大拍在线网络拍卖公司经理,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系辽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瀚因与被上诉人姚卫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瀚撤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5元,减半收取14072.5元,由上诉人王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