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汤俊、臧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汤俊,臧玉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880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84-186号。代表人:吴筠,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刘睿智,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汤俊,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臧玉萍,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诉被告汤俊、臧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以与被告汤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玮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