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3民初1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左晶晶与王旭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晶晶,王旭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972号之一原告:左晶晶,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旭中,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左晶晶诉被告王旭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已与被告王旭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晶晶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3元,减半收取258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351.50元,由原告左晶晶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