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左晶晶与王旭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晶晶,王旭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972号之一原告:左晶晶,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旭中,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左晶晶诉被告王旭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已与被告王旭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晶晶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3元,减半收取258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351.50元,由原告左晶晶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