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章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949号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金盾公寓2-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060313172E。法定代表人黄秋阳,经理。被告李章宁,身份信息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庆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