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禄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梅塘西路“中和贸易”店经营期间,聚众在二楼房间用扑克以“九点半”方式赌博,共赌博30次,每次有7、8人参赌,所有参赌人员轮流做庄,庄家赌注最低500元,闲家100元,不设上限,每次庄家下庄时,李某向其抽水100元,共抽水30000元人民币。2017年2月16日22时许,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李某及参赌人员陈某等7人,缴获赌资19500元、赌具扑克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止;罚金已交纳)。二、扣押的赌资195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伟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