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庐江县黄陂湖水稻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周班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庐江县黄陂湖水稻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周班兵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庐江县黄陂湖水稻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裴岗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厚能,该合作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班兵,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上诉人庐江县黄陂湖水稻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周班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庐江县,故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该类纠纷的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承包土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昌其审判员 叶 武审判员 王书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启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