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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朴成旭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成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358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朴成旭,男,1965年1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园西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成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成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朴成旭饮酒后驾驶×××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友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局子街路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秦畅驾驶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了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被告人朴成旭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6.55mg/100ml。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朴成旭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出警登记表,现场照片,采血照片,涉嫌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朴成旭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成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朴成旭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现对被告人朴成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朴成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吉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