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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光成与白云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光成,白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6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光成,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云,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杨光成因与被上诉人白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光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光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光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杨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