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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淑千与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淑千,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财保80号申请人:彭淑千,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毕章,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机场西路潇湘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100000080316。法定代表人:刘金荣,职务不详。申请人彭淑千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海口市琼崖公证处的提存款人民币99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99000元的保险单(保单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且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存在海口市琼崖公证处的款项人民币99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ve4ovnyhzstnfuvxcy审 判 长  符文瑄审 判 员  陈秋云人民陪审员  黄亚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雪峥书 记 员  冯 帆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