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1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花梅与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花梅,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富源县款庄乡青华合力钛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花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帧。被执行人富源县款庄乡青华合力钛矿厂。负责人高亚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15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春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