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颜春与龚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春,龚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春,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龚国强,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颜春与龚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龚国强所有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因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龚国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