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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颜春与龚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春,龚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春,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龚国强,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颜春与龚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龚国强所有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因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龚国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