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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华明与被执行人邓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明,邓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明,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邓泽权,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明与被执行人邓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泽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邓泽权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泽权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邓泽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5日,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华明,其称被执行人邓泽权老家的财产也已卖了,自2015年就不知下落。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泽权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刘华明以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邓泽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腾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