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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349号原告: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连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通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欲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案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