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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桂秋、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秋,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陈桂秋,男,汉族,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河街205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7069-3。法定代表人:董有法,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