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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竞超,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解某甲,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解某甲离婚;2、婚生女解某乙由我抚养,被告解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解某甲于2008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7日生育女儿解某乙。由于没有充分对被告解某甲进行了解,婚后发现其没有家庭责任心,不珍惜双方感情。现双方经过这几年的生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挽回可能,己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解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解某甲于2007年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7日生育女儿解某乙。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尚可,原告赵某某主张自婚后开始因被告解某甲常不回家等原因发生矛盾,自其生育子女后被告解某甲开始长期不回家,并以短信���式对原告进行威胁。原告赵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院提交短信截屏两张。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解某甲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实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被告不回家问题发生矛盾后,没能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冲突。原、被告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应当积极交流沟通,相互信任,化解夫妻矛盾,维系夫妻感情,而非消极逃避。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原、被告子女现年龄尚幼,对孩子的培养教育也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只要今后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日常生活中做到相互理解和包容,遇有矛盾多从家庭、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出发,增进沟通和交流,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赵某某对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莹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七��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桂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