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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鹏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333号原告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东侧、凤城十路以北西安世茂都售楼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701723。法定代表人汤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王鹏展,男。原告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479元,剩余2478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相 帆审 判 员  黄宸瑞人民陪审员  董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