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颉秉仪与梁建强、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颉秉仪,梁建强,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172号原告:颉秉仪。被告:梁建强。被告: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冰,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忠,该公司经理。原告颉秉仪与被告梁建强、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颉秉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颉秉仪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颉秉仪撤诉。案件按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颉秉仪负担。审判员 杨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