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博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博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刑更29号罪犯刘博,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程度大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5年6月16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林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牡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三个月建议,于2017年6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博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完成劳动任务,共获有效奖分50分。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刘博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虽能认罪服法,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及影响大,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故不宜适用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马 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