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洪生、陈多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生,陈多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生,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多默,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生与被执行人陈多默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