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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解兴季与张厚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兴季,张厚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342号原告:解兴季,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华得,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解兴季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厚伦,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玉芹,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居民,住址。原告解兴季与被告张厚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解兴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兴季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兴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解兴季负担。审 判 员 宋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