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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曹正军与郭尚敏、吴纪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军,郭尚敏,吴纪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515号原告曹正军,男,汉族,1954年5月14日出生,住邢台市文体街市,被告郭尚敏,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吴纪芳,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曹正军与被告郭尚敏、吴纪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曹正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正军撤诉。审 判 长  徐文涛审 判 员  赵立东人民陪审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书记员刘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