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曹正军与郭尚敏、吴纪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军,郭尚敏,吴纪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515号原告曹正军,男,汉族,1954年5月14日出生,住邢台市文体街市,被告郭尚敏,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吴纪芳,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曹正军与被告郭尚敏、吴纪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曹正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正军撤诉。审 判 长 徐文涛审 判 员 赵立东人民陪审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书记员刘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