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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稳超与被执行人西安海丽时服饰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稳超,西安海丽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王稳超,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379号42中后平房3号。被执行人:西安海丽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机关小区3号楼90201室。法定代表人:郭丽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稳超与被执行人西安海丽时服饰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17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