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7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有琼与肖甫、陈天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琼,肖甫,陈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7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杨有琼,女,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被执行人肖甫,男,1977年7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被执行人陈天荣,女,1976年2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有琼与被执行人肖甫、陈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云0427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肖甫、陈天荣于2016年11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有琼借款860000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利随本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肖甫、陈天荣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有琼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肖甫、陈天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通过村组调查、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肖甫、陈天荣在新平县内做工程,但工程款一时无法兑现,其在本院所涉案件较多,金额较大。现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有琼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肖甫、陈天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平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7执3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