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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利国与马东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国,马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国被执行人:马东友申请执行人王利国与被执行人马东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马东友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王利国与马东友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