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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铁东与王秀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铁东,王秀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411号原告:郭铁东,男,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滴道区。被告:王秀莲,女,86岁,住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铁东诉被告王秀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拟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铁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0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洪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冰 来自: